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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公交双腿遭碾压 法院:保险盒子先生历险记公司不用赔 公交公司赔_江西

2018-08-22 抚州市 公交   双腿   法院

  下公交车时,车门突然关上,人还没完全下来……韩某的遭遇导致其摔至公交车下方路面,双腿被公交车后轮碾压。经医院救治后,韩某将司机李某、公交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227万余元。

  这起事故过程清楚,但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偿,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却发生了激烈争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赔偿吗?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通讯员 秦法宣 扬子晚报 万承源

  严重疏忽,公交司机碾压下车乘客

  2016年8月11日,李某驾驶公交车在站台停车上下客,车内乘客韩某正在车后门下车时,李某启动车辆行驶并关闭后车门,导致韩某在未完成下车动作时一只手被关闭的车门夹住,并直接摔至公交车下方路面,双腿被公交车右后轮碾压。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公交车时对车内正在下车的乘客观察严重疏忽,且在未关车门的情况下驾车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无事故责任。当日,韩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左小腿毁损伤、右大腿下段以远毁损伤、失血性休克,多次手术,住院95天出院。

  韩某将李某、某交通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和被告某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7万余元。

  被告某公交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系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被告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交公司已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共计23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公交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2016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原告属于车上人员,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乘客不属于保险中的“第三人”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韩某是否属于交强险应当赔付的第三人范围?

  本案审理法官指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人”范围应当是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之外的受害人。

  因交通事故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的问题,其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本案中,原告系公交车乘客,在下车过程中还没有与车体脱离时,被不当启动的车辆的车门先夹到一只手的情况下直接摔倒在车下,其身份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人”。

  法院对被告某公交公司关于原告的损失应适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的主张不予采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在驾驶被告公交公司公交车过程中致原告损伤,故应当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韩某各项损失共计94万余元,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公交公司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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