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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村民杀乡人大大大案被判死缓 法远方的软泥怪院:不存在强拆

2018-09-27 赣州市 上诉   犯罪   土坯房   死缓
(原标题:江西明经国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缓当庭上诉)

新京报快讯今日(9月27日),新京报记者从明经国辩护律师刘文华获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明经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了庭审详细情况。赣州中院认定,2017年3月17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在征得村民明某森、明某炳、明某福同意后组织拆除其土坯房,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掉落。

明经国接到儿子明小龙告知后,回家拿镰铲赶到现场,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在现场的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大大、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明经国心生怨恨,持镰铲猛击卓宇头部,在卓宇倒地丧失自卫能力后,不顾众人劝阻,再次加害卓宇,持镰铲三次打击卓宇头部,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认定,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后,审判长对于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他表示,案件中不存在对明经国的土坯房非法拆除行为,开展土坯房改造、整治工作也有法律政策依据。被害人卓宇在案件起因、发生和发展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先行不当行为,没有侵犯明经国的正当法益,其行为完全合法、正当,不存在过错。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害人卓宇在报警前后,未对明经国实施任何侵害行为。明经国见卓宇报警,趁其不备,持镰铲猛击卓宇,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事实要件,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明经国虽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挫裂伤后综合征)、依赖综合征,但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等均具有正常的分辨认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

农民"锄死拆迁乡官"案开庭公诉方:现场未发生强拆

2017年11月16日上午,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62岁农民明经国站在被告席接受审判。

明经国是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人。8个月前,他举起镰铲,挥向前来做拆除动员工作的乡人大大大的卓宇头部。卓宇瞬间倒地,经过数次击打后不再动弹,后在医院被宣布死亡。次日,明经国被抓。

干部动员拆迁遭袭身亡是否同意拆除双方说法不一

3月17日上午10时许,江西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发生一起命案,十八塘乡人大大大卓宇进行“空心房”拆除动员工作时,遭到村民明经国袭击身亡。3月18日上午,明经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晚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