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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冶炼处置有害物质 犯污染环境罪获刑二年|冶炼|碱忘情仙劫渣|被告人

2018-06-22 上饶市 冶炼   碱渣   被告人

环境保护关乎国计民生,经商办企业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近日,被告人占某被玉山县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占某在玉山县工业园租用上饶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在未办理任何证件的情况下进行碱渣冶炼高锑铅作业。期间占某断断续续非法加工90多吨碱渣,冶炼高锑铅47吨。2017年8月16日,玉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据鹰潭市公安局移送的占某(系鹰潭市人,鹰潭铁路退休女职工)涉嫌犯污染环境的犯罪线索,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占某厂区尚存的7.2吨高锑铅废渣进行了扣押,经江西省贝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扣押的废渣中铅含量为14.8 mg/L,超出国家标准限定值5mg/L。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占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碱渣冶炼高锑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经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审前调查,认为被告人占某符合缓刑条件,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