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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为何视赘婿与罪犯、商贾同类,列入“七科谪”加以严惩

秦代征发赘婿、贾人谪戍,是汉代所谓“七科谪”的重要内容。《史记·秦始皇本纪》云:“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戌。” 《汉书.晁错传》云:““秦时,北边胡貉,筑塞河上,南攻扬粤,置戍卒焉……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秦之谪戍者有八种人,即逋亡者、有罪官吏、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父母尝有市籍及大父母尝有市籍者、闾左,而逋亡者又包括盗亡者、囚亡者、兵士亡者、服徭役逃亡及乏徭者、隶臣妾亡者、刑徒亡者等多种情况。汉承秦制,汉代有“七科谪”:“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

秦汉时为何视赘婿与罪犯、商贾同类,列入“七科谪”加以严惩

在“七科谪”中,赘婿何以被视为与罪犯和商人同类?历来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赘婿为不事劳动、游手好闲之徒,所以鼓励耕战的秦国严惩这类人。所谓赘婿者,多系家贫难以自养,故出赘为婿。贾谊说:“家贫子壮则出赘”。史书对赘婿的解释:穷人之子典押给富人做奴隶,称“赘子”;过期不赎,主家给赘子娶妻,仍做奴隶,称赘婿。奴隶如何能不事劳动、游手好闲?显然说不通。

也有人认为,赘婿实际是奴隶,秦汉之时严惩赘婿有消灭奴隶制残余的目的。顾颉刚认为“赘婿直是奴隶之变相”,但秦汉严惩赘婿绝非为了限制奴隶制,因为仅仅严惩赘婿根本达不到限制奴隶制的目的。

严惩赘婿,应该是地主阶级取得政权后,提倡礼义的一种手段。《汉书》曰:“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出赘之风自商鞅变法后开始盛行,那时由于商鞅变法提倡小家庭、奖励耕战,规定一家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的必须分家居住,否则将加倍收税,迫使一些贫家子壮者出赘为婿。析分大家庭或家族,扩大小家庭数量,对促进农业生产有一定作用,但统治者的本意是通过传统的男婚女嫁增加小家庭数量,出赘则是统治者始料未及的,因为出赘不符合礼义道德观念。秦国统一天下后,虽贯彻法家主张治国理政,但统治阶级为维护政权,建立统治秩序,也需要礼义道德这一套,有些礼义还引入了秦法。

秦朝严令禁止原始婚俗,国家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对违背一夫一妻制习俗的淫佚、寄豭、逃嫁等要严刑处理。会稽石刻云:“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秦法重视孝道。秦律及司法解释道:老人控告儿女不孝,要求判以死刑,应否经过三次原宥(谅解,宽大处理)的手续,不应原宥,要立即拘捕,勿令逃走。(原文: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殴打祖父母,应黥为城旦舂。(在脸上刺字,男的罚修筑城墙,女的罚为公家舂米,相当于劳动改造。)如殴打曾祖父母,应如何论处?与殴打祖父母同样论处。(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秦法规定见义勇为是法律义务。“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有人在大街上杀人,周围的人袖手旁观不加援救,距离百步以内的人,要重罚,罚二甲。

扭转“遗礼义,弃仁恩”的风俗,是地主阶级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出婿者,随女方姓,做人义子,为女方家扛活,生了孩子也要随母亲姓,承嗣母方宗祧,脱婚要净身出户……这等于不孝。在儒家看来,孝乃至德要道,德之本也,教之所有生也。而子壮出赘,无法赡养父母,背负了父母养育之恩;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赘婿无法传宗接代,不孝之尤。而且,在古人看来,贫贱不能移、贫而有义者荣,是千古之通义,赘婿为苟活而更名改姓、摧眉折腰,是莫大耻辱。

秦汉时为何视赘婿与罪犯、商贾同类,列入“七科谪”加以严惩

这也与父系氏族时代的大男子主义和男尊女卑的世俗心理有关。在母系氏族公社时,一个母系氏族就是一个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由一位始祖母所生的若干代最亲近的亲属组成一个血缘群体,世代居住在一起,血肉相连,生死相依。

妇女是氏族的领导,血统按母系计算,女子只能留在母亲氏族中。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由于男女在生产和氏族中地位的改变,终于促成了继承制度和婚嫁习俗的改变。即由男方的集体出嫁转变为女方嫁到男方氏族中,从妻居改为从父居,孩子留在男方氏族中,血统由父系继承。妇女从在生产中占主要地位逐步下降为从事家务劳动,变成为男方生儿育女的工具。从此母系氏族转变为父系氏族,族长由女子担任转变为男子担任。

在父系氏族公社里,私有制已经产生,男性对女性的奴役、族长对氏族成员的剥削由此产生。所以,恩格斯说,母权制的颠覆、父权制的产生,是妇女遭到的一次最大失败。

在古代的父系氏族社会,天子娶十二女、诸侯娶九女、达官贵人一妻多妾,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男人凌驾于女人之上,是家庭的主心骨,被看作是天经地义,而男子“嫁”到女方家为赘婿,阴阳颠倒,受女方驾驭,是极其低贱的,为世人所不齿。

秦汉时为何视赘婿与罪犯、商贾同类,列入“七科谪”加以严惩

综上,秦朝及其后朝代皆贱视甚至严惩赘婿。

《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云:“自今以来,遐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田宇。三世之后,欲士士之,乃署某籍曰故某虑赘婿某,更之乃孙。”大意是:从现在起,经营商贾和客店的,给人做赘婿的,都不准立户,不分给田地房屋。这种人在三代以后,要做官的才准许做官,不过还要在簿籍上写明是已故某闾赘婿某人的曾孙。

《为吏之道》还有一段话,也很能反映出秦国统治者对赘婿之厌恶——(王)命令将军:经营商贾和客店的,给人家做赘婿的,以及在百姓中带头不耕种,不修建房屋的,我很不喜欢。要把他们杀掉,又不忍连累他们的同族弟兄。现在派他们去从军,将军不必怜惜他们。在杀牛犒赏军士的时候,只赏他们吃三分之一的饭就够了,不要给他们肉吃。攻城的时候,哪里需要人,就把他们用到哪里,将军可以叫他们平填池壕。

《汉书·贡禹传》说:“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赘婿与赃吏同列 ,严禁为官吏。

《史记·滑稽列传》:“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史学家司马贞索引:“赘婿,女之夫,比于子,如人疣赘,是馀剩物也。”颜师古补注:“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有疣赘,非所有也。”可见,在文化人眼里赘婿人格之卑贱,也可感知唐代对赘婿是何等鄙视!

五代时南唐对待赘婿如秦朝一般把赘婿与佣奴等同编入军队,宋以后赘婿的社会地位略有好转,但整个社会鄙视赘婿的风气更烈。

如此卑贱的社会地位,再有一线生活希望的男子,都不可能托身于女方成为赘婿,但一些男子为生活所迫又不得不含辱饮泪出赘,这都是地主阶级剥削和压迫人民所造成的。

秦汉时为何视赘婿与罪犯、商贾同类,列入“七科谪”加以严惩

其实,所谓的赘婿根本不是疣赘,此种婚嫁形态对平衡社会诸家庭劳动力、发展社会生产、以强补弱维护家庭生机,有着不可替代的社会价值。真正的疣赘是秦亡后死灰复燃的贵族制。秦国以“无功不受禄”摧毁了“世卿世禄”的血缘宗法制,打开了底层平民向上跃升的通道和空间,出现了其父富有天下而子弟为匹夫的现象,这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绝无仅有的。不幸的是,随着秦王朝的灭亡,贵族制死灰复燃,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上的一个可怕的赘瘤。

本文作者:历史沉淀的理性(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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