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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通报5起扶贫领域不古时有哼哈二将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2017-10-01 新余市
(原标题:新余:通报5起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动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通报曝光的震慑和警示作用,9月29日,新余市纪委对5起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通报。

  1、渝水区新溪乡均溪村党总支大大、村委会主任龚哞仔截留挤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3年,龚哞仔向获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3户农户各收取2000元,用于补偿未获得危房改造补助的建房户龚某,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6月,经新溪乡纪委研究并报乡党委同意,给予龚哞仔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截留挤占的危房改造资金已全部归还。

  2、分宜县高岚乡西坑村原党支部大大曹志文等四人侵占私分移民项目工程款问题。2013年至2014年期间,高岚乡西坑村原“两委”干部曹志文、曹胜根、曹小红、曹振花,利用协助上级政府部门管理移民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材料费、人工劳务费等方式共同侵占移民项目工程款9.8万元,其中曹志文分得2.55万元、曹胜根分得2.45万元、曹小红分得2.4万元、曹振花分得2.4万元。2016年9月,经中共分宜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曹志文、曹振花开除党籍处分。高岚乡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罢免曹胜根、曹小红职务。曹志红等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侵占私分的移民项目工程款全部收缴国库。

  3、分宜县操场乡塘西村干部李喜明在危房改造和低保资金中优亲厚友问题。2012年,李喜明私自截留塘西村南山村小组一户村民危房改造资金7500元,私自分给其堂兄和另一户村民;2015年6月,南山村小组一低保对象死亡,李喜明因与其生前私交甚好,故意将其死亡情况隐瞒不报,导致其家人违规领取低保金至2016年3月。2017年1月,经操场乡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喜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截留的危房改造资金和违规领取的低保金已全部追缴。

  4、仙女湖区观巢镇上汾村委会主任张员朱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4年,上汾村委会主任张员朱在2008年已购买商品房的情况下,违规申报并领取了危房改造补贴资金1.25万元,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7月,经观巢镇纪委研究并报镇党委同意,给予张员朱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领取的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全部予以追缴。

  5、仙女湖区观巢镇茂山村党总支大大、村委会主任黄龙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5年,茂山村党总支大大、村委会主任黄龙在2014年已购买商品房的情况下,违规申报并领取了危房改造补贴资金1.25万元,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7月,经观巢镇纪委研究并报镇党委同意,给予黄龙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领取的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全部予以追缴。

  通报指出,扶贫工作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扶贫资金的使用关系着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一丝一毫都不能乱用。发生在扶贫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但严重损害基层群众利益,而且破坏党和政府形象,侵蚀党的执政根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通报强调,各地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各县(区)和相关监管部门一定要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大扶贫资金监管力度,要跟踪监督、时时监督、处处监督,确保扶贫资金的每一分、每一项都用到点、用到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当前执纪审查重点,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处置扶贫领域问题线索,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和更加有力的措施,对胆敢向扶贫资金“动奶酪”的严惩不贷。(新余市纪委)

(原标题:新余:通报5起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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