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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公交女司机墓地守夜人被男子暴打 乘客报警求助

2018-11-04 新余市 公交车   女司机   罗斯   坠江
(原标题:又一起!公交女司机被男子暴打,结果全车乘客...)

又一起!公交女司机被男子暴打,结果全车乘客...(来源:~)

近日,江西新余市的一名女公交车司机李女士,就被一名男乘客打了,而且还伤得不轻。

在医院治疗的公交司机李女士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1号中午,当时她从后视镜看到没乘客下了,就把门一关,关了以后看到又有乘客下,就马上打开了门,然后有一个乘客就没有下车,一直在说为什么关门,是不是故意不让下车。

通过当时车内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后车门确实开关了两次,车辆还未重新启动,而就在这个时候,一名男乘客朝李女士冲了上来。

新余市公交公司综合管理科工作人员介绍,当时男子很气愤地从后面冲过来,一脚踹向投币箱,对驾驶员扇了一个耳光,驾驶员做出推让的举动,乘客更加情绪激动。

见此情况,车上的其他几名乘客都在进行劝阻尝试拉开该男子,但男子丝毫没有停手的意思。

几分钟后,其他乘客好不容易才将男子拉开,李女士随即就拿出手机准备报警,之后男子很快就离开了。记者从警方了解到,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就在昨天,

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

《重庆公交坠江原因公布:女乘客与司机互殴致车辆失控!车内监控曝光》

据警方的通报,

重庆万州22路坠江公交车的司机

及乘客刘某都已经触犯

刑法,涉嫌犯罪。

三问重庆公交坠江

遇难乘客家属应该向谁追责

警方通报公布后,很多人都有疑问,肇事乘客与公交司机如何定责?遇难乘客家属应该向谁追责?乘客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记者为此采访了多名法律界人士。

疑问一:

女乘客和司机应该如何定责?

两人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是一起因刑事犯罪引发的交通事故。从视频看见,是女乘客先用手机攻击司机,司机以右手予以还击,司机还手有防卫性质,但是鉴于其驾驶职责,此时还手,影响驾驶,故其还击行为,定为互殴。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在驾驶途中互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坠车的严重后果,均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由于乘客和司机均已死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

司乘两人虽然构成刑事犯罪,但鉴于两人已经死亡,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之相应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疑问二:

其他遇难乘客家属应该向谁追责?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

公交车司机与涉事女乘客,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无辜死亡乘客家属、无辜死亡乘客及小轿车车主可以公安的通报作为定性证据,起诉公交车司机及涉事女乘客的法定继承人,让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鉴于公交车司机是公交公司的员工,其驾驶行为理应认定为该公交公司的用人单位行为。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作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无辜死亡乘客家属、小轿车车主可以起诉公交公司来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马锦林:

本案中,乘客系由于乘坐公交车而伤亡,乘客在购票上车时即与公交公司订立了客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亦应当承担本案中对伤亡乘客的损害赔偿责任。?

疑问三:

公交车司机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

由于公安通报中已经认定了公交车司机已触犯故意犯罪,所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之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刑法专家:对正行驶的公交司机"动手"最高可判死刑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表示,乘客因纠纷对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的司机“动手”,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