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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300热血无赖飞膝击晕090)_公司公告_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财经

2018-11-16 鹰潭市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18-225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诉讼以及仲裁通知书,现将公司收到的有关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1、诉讼当事人申请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北京中科通用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润达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1)判令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合计22312.82万元。

(2)判令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债务的1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开晓胜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对开晓胜所持1750万股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登记编号为1610260005)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项诉讼请求债务;

(5)判令对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持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10%股权(对应出资975.7万元)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项诉讼请求债务;

(6)判令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债务的未能

得到偿还部分(差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润达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债务的未能得到偿还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9)判令锦州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润达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0万元);

(10)本案有关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6年3月,原告与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达成融资意向。同年4月,原告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四川信托-渝创 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由原告及其管理的“一创起航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合计4.2亿元资金全额认购该信托单位,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的指示运用和管理信托财产。该信托计划成立后,根据原告的信托指令,四川信托与锦州中科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期限为一年(后补充约定延长一年),年利率为9%(补充约定第二年利率为8.5%)。为此,四川信托与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四)》及《质押合同(四)之补充合同(一)》,约定以中科通用持有锦州中科10%股权为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据此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四川信托又与开晓胜签订了《股票质押合同(二》》(见证据10)及《股票质押合同(二)之补充合同(一)》(见证据11),约定开晓胜以其持有盛运环保1750万股高管限售股提供质押担保,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见证据12);四川信托还与开晓胜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二)》及《连带保证合同(二)之补充合同(一》,约定开晓胜为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四川信托复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四)》及《连带保证合同(四)之补充合同(一)》,约定盛运环保在主债权的10%范围内为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后,盛运环保向原告出具《差额付款承诺函》,承诺就借款人未付本息部分向委托人承担差额付款义务,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同年4月27日,四川信托通过“四川信托一渝创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向锦州中科发放人民币贷款2.1亿元,放款账户为四川信托在平安银行深圳碧海湾支行开立的信托计划专户。信托贷款发放后,锦州中科依约支付了前三期贷款利息,四川信托共获得信托报酬1,071,977.50元。此后,原告与锦州中科多次沟通,发现锦州中科与其股东中科通用及原股东北京润达环科投资有限公司资产及财务严重混同,且贷款约定投向的锦州中科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存在严重迟延,流动性陷入严重不足状态;盛运环保财务状况也持续恶化且流动性陷入严重不足状态,从2016年度盈利1亿余元到2017年度预亏2亿元余元,仅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为30多亿元,且股票一直处于停牌状态。2018年以来,盛运环保、开晓胜已被多个债权人起诉,诉讼金额巨大,开晓胜所持盛运环保股份也被司法冻结。该等情形对信托贷款债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且触发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在信托贷款期限届满前,指令四川信托通知锦州中科提前偿还贷款,但锦州中科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其他担保方及付款义务人也没有承担相应责任,致使原告的贷款债权及信托受益权遭受重大损失。

4、诉讼情况上述申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已受理。

5、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323%。

二、案件二1、诉讼当事人申请人: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中科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乐陵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枣庄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违约金100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

6600元以及诉讼担保费等;

(2)判令被告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违约金100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以及诉讼担保费等;

(3)判令被告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违约金100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以及诉讼担保费等;

(4)判令被告宣城中科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违约金100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以及诉讼担保费等;

(5)判令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违约金100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以及诉讼担保费等;

(6)判令被告乐陵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违约金100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以及诉讼担保费等;

(7)判令被告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违约金100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以及诉讼担保费等;

(8)判令被告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违约金100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以及诉讼担保费等;

(9)判令被告枣庄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违约金100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以及诉讼担保费等;

(10)判令被告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违约金100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以及诉讼担保费等;

(11)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利息、违约金100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20日,此后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6600元以及诉讼担保费等;

(12)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开晓胜对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诉讼担保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2017年9-10月,被告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中科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乐陵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枣庄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经营周转须通过原告平台融资100万元。 2017年9月21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分别出具《担保书》;

2017年9月25日,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担保书》。2017年9月25日,鹰潭电力公司、招远电力、宣城中科电力、宣城中科生物质、桐城电力、乐陵电力、拉萨电力、凯里电力、枣庄中科电力、阜新中科电力分别发函至原告,请求将其在国元网金平台的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划到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账户。2017年9-10月上述借款合计1100万元分

别支付至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但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只支付了截止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对此后的利息一直没有支付,担保人也没有承担代偿义务。

4、诉讼情况上述申请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已受理。

5、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826%。

四、备查文件1、《民事起诉书》《传票》(2018粤03民初1194、1195、1196号)2、《民事起诉状》、《传票》(2018皖0104民初9011、9012、9012、9014、9015、9016、9017、9018、9019、9020、9021号)

五、诉讼、仲裁进展情况上述诉讼、仲裁情况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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