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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男子“花鸟店买鹦鹉”被判两年 家祭天化颜歌属称将上诉_江西

  新京报讯(记者李一凡)此前广受关注的江西贵溪“鹦鹉案”有新进展。12月21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该案当事人家属处获悉,买家邱国荣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邱国荣长子邱思静对新京报记者称,无法接受该结果,法院量刑过重,将继续上诉,做无罪辩护。

  12月21日上午,江西贵溪“鹦鹉案”在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

  新京报记者从邱国荣辩护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静处获得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邱国荣、万某龙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涉案8只鹦鹉均系人工驯养繁殖且源头系合法繁殖,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故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该份判决书显示,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邱国荣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万某龙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于该判决结果,21日下午,邱国荣长子邱思静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出乎所有家属的预料,“无法接受”,“我爸作为买家,量刑反而比卖家还严重,最起码应该平等量刑”。

  对于买卖双方量刑轻重问题,邱思静对新京报记者进一步解释称,此案另一被告人万某龙曾向公诉机关和法院表示“认罪”,并被公诉机关认定,“有自首行为”,“我爸这边,就坚决不认罪”。

  郑晓静提供给新京报记者的一份辩护词显示,辩方主张“邱国荣无罪”,当事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买濒危野生动物的鸟来卖,“因为他的上家告诉他这是人工鸟,是驯养鸟,不是野鸟。既然是驯养的鸟,满大街小巷都有驯养鸟在卖,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这种驯养鸟可以凭证出售。只要保证它是驯养鸟就够了。”

  采访中,邱思静对新京报记者明确表示,将依法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做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