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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挑战因卡勒乐意受辱”实属无奈之选

2017-08-04 吉安市
(原标题:“乐意受辱”实属无奈之选)

不合法手段亟须规范在法治社会大背景下,缘何羞辱式惩罚仍层出不穷?不难发现,其实是管理者高高在上或管理能力有限,不拿他人的权益与权利当回事。而部分受惩对象不懂或不敢用法律维护权益,对不合理的惩罚忍气吞声。道德有底线,法律有准绳,对违规不合理的处罚,需要个体抵制与监管发力的共同应对。 记者李玉伦  “乐意受辱”与生存压力  对于层出不穷的奇葩惩治方式,多数网民明显并不认同,有人直指这是“赤裸裸侵权”。但是,对于身在其中的许多人来说,看上去似乎“乐意受辱”。前文提到“员工裸跑受罚”事件中,该健身俱乐部经理向记者介绍,这些参与裸跑的员工都是自愿选择这种方式。多名业务员告诉记者,“不觉得丢人,我们都很乐意,老板当年也是这么过来的。”  也有极少数网友对这种方式表示认同:“销售人员就是要这样才能有效果。要放下所有所谓尊严人格。”但媒体曾报道,南京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主任张纯说,类似特训,实质上是实现对人的心理控制,跟催眠一个道理,其特征就是摧毁一个人的自尊,进而让你沉浸在具体的业绩目标中。  从媒体报道看,与“乐意受辱”不同,在一系列侮辱式惩罚面前,大多数受罚员工心里难以忍受,有的选择辞职,但更多的人被迫忍气吞声留了下来。对此,信息时报的评论文章称,这些所谓激励措施,对员工显然是污辱,理应遭到员工的抵制。但令人疑惑的是,受罚员工并没有感到丢人,甚至很乐意接受。有此扭曲的文化,就会有扭曲的价值认同,只要能成功,尊严可以不要,即所谓“至贱则无敌”。这样的生存哲学非此家独有,要业绩不要尊严的现象在职场普遍存在。“不贱”则影响生存,企业与个人都是如此。因此,以近乎自虐的方式提升“素质”,不外乎生存压力之下,对业绩的过度追求所导致。  那么,上述健身会所对员工下此“狠招”,而员工也同意此惩罚,这样的惩罚是否合法?有媒体记者咨询了当地律师。对方认为,员工与健身会所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后如员工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要求员工返还培训费。然而,以吃生苦瓜、穿底裤裸跑、剃光头等方式予以惩罚,对员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造成损害,即使员工同意也属违法。  不合法手段亟须规范  去年7月,重庆当地媒体曾报道,装修公司员工被罚当众吃生苦瓜一事。一员工告诉记者,他咬第一口就发觉难以下咽,差点吐出来。“但游戏规则是再苦也不能吐,吐了得再加一根。”据了解,这些苦瓜是该公司专门派人去采购的,属于最大最苦的那类。  而从员工的反映来看,羞辱式惩罚在这家公司几乎用了个遍。报道称,一女员工告诉记者,公司每周统计一次业绩,完不成就要受到惩罚。以前的惩罚,有下蹲、做俯卧撑、匍匐突然跳起来拍掌、沿公司大楼跑两三圈等。  而这次吃苦瓜是因为“领导觉得其它惩罚方式员工越来越习惯了,要换新的惩罚方式”。  对此,医院医生提醒,苦瓜药性偏于寒凉,脾胃虚寒的人吃过多苦瓜,会严重损害脾胃功能,脾胃不好的人吃苦瓜一定要慎重。  对于违背员工意志的强迫行为,当地劳动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类似因为员工未完成业绩就罚吃苦瓜及罚做俯卧撑、下蹲等行为,不能算单纯的激励机制,而是一种体罚行为,员工如果确实被罚吃苦瓜,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权。  新华社去年7月也曾刊文“勿让训人变驯人”,也有评论指出,除了员工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益之外,政府、工会和社会各界还应给予高度的关注。比如,强化劳动监察制度,赋予工会更多的法定权利,降低诉讼和仲裁的门槛,解除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后顾之忧等。  “喊不闯灯”与“晒老赖”  各种奇葩处罚,在社会许多领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但新奇的处罚,并非个个招致批评。如何界定惩罚该不该存在,合法合理是最根本的准绳。  近日江西当地媒体报道,吉安市青原区交警部门为治理闯红灯这一城市“痼疾”,让闯红灯者持喇叭喊100遍“我不再闯红灯”作为处罚。北京青年报报道,对于“闯红灯者被要求喊话”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认为,吉安交警让闯红灯者拿喇叭喊100遍“我不再闯了”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即本案交警创制的惩罚措施属不妥。“不过吉安交警的行为尚未达到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且闯红灯者能够理解交警,无法构成《刑法》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  而与此不同,另一领域的“辱”式惩戒,则受到舆论的认可。  2015年2月,湖南长沙市火车站前坪大屏幕,一批“老赖”名单信息被轮番晒出,引发舆论关注。无独有偶,最近在湖南邵东县政府大楼一楼电子屏上,260名具有公职身份的“老赖”也被曝光。当时,有媒体把公共广场上曝光了50名个人和4家企业法人的名字和他们所犯过错,称为一种现代公开羞辱的方式。  对公布身份证信息和图片会不会侵犯公民隐私权?人民日报之后做了调查采访。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 第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和其他事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认为,因为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已经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法院在公共场所公布当事人的信息不构成侵权,法院公布这些人的信息,类似于法院的公告送达,其目的仍然是要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标题:“乐意受辱”实属无奈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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