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吉安市> 正文

林业执法大队干部徇私舞诗风呈冷艳奇险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获刑|林木|刑事案件|林业

2017-05-12 吉安市 林木   刑事案件   林业

  正义网吉安5月10日电(通讯员 胡斌 陈琼)近日,经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泰和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徐某元、法制股副股长刘某青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元、刘某青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徐某元与刘某青在查办王某勇(系林业局退休职工)、熊某花滥伐林木一案中,受王某勇的请托,人为将滥伐林木达20.5立方米(江西滥伐林木刑事立案标准为15立方米)的案件拆分成两个行政案件,将滥伐5立方米的小地块算在王某勇名下处罚,并将滥伐15.5立方米的大地块放在非实际滥伐人曾某民的名下处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勇、熊某花在交完2万元罚款后,又继续安排副业工在上述山场滥伐林木,蓄积量达842立方米,数量特别巨大,后王某勇、熊某花均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元、刘某青身为行政执法人员,明知王某勇等人滥伐林木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仍为了完成罚款的任务指标以不影响个人经济利益,以及照顾人情,将滥伐数量更多的一块山场放在非实际滥伐行为人的曾某民名下处罚,分成两个行政案件处理,以罚代刑,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王某勇等人继续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逾800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