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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两地市一批违跋涉非吾愿规干部受到处理 因侵害群众利益_江西

  25日,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通报了景德镇市和宜春市13起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一批违规干部受到处理。

  景德镇市通报4起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乐平市乐港镇后坂村原党支部委员蔡松海等人虚报套取项目资金等问题。2011年至2012年,蔡松海利用协助乐平市水务局进行水渠维修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虚报套取项目资金57000元,并将其中11466元据为己有;2014年,蔡松海利用协助乐平市交通局进行农村公路建设的职务便利,与原乐港镇后坂村报账员吴金保合谋,弄虚作假套取了农村公路国家补助29967元,并将其中24000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12000元用于个人开支。2017年3月23日,经乐平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蔡松海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吴金保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二人涉嫌犯罪问题已移交司法机关进行了处理。

  浮梁县鹅湖镇党委委员张金生危房改造审核把关不严问题。张金生不正确履行职责,在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审批把关不严,对分管部门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致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1户危房改造对象违规上报。2017年1月25日,经浮梁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2017年2月8日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张金生党内警告处分。

  昌江区西郊街道昌明社区主任姜玲等人违规套取专项资金等问题。2014年,姜玲任昌明社区主任、冯文峰任昌明社区报账员期间,社区虚构工程协议并开具工程发票,将上级拔付社区的“森林城乡、绿色通道”省级财政专项资金5万元套取出,2.4万元用于社区道路维修,2.6万元留在社区自行管理使用。2013年至2016年,社区先后共收取低保户以资代劳费73400元,主要用于社区低保巡逻队队员工资等支出。姜玲身为党员、社区负责人,违规向群众筹资筹劳、截留财政资金,冯文峰身为党员、社区财务人员,截留财政资金,违反了群众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12月28日,经昌江区西郊街道纪工委研究,并报街道党工委批准,决定分别给予姜玲、冯文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珠山区新厂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席翔失职问题。2015年8月至12月,新厂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席翔(事业编制人员)未及时将领取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离岗人员名单取消,致使离岗人员补贴被街道文明办作为工作经费予以开支,涉及金额3000元。2017年3月9日,经珠山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并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决定给予席翔警告处分。

  宜春市通报9起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铜鼓县排埠镇排埠村党支部大大帅新勃等三人合伙骗取村集体林地租赁款等问题。经查,2004年至2011年,帅新勃在任排埠村党支部大大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村委会主任刘有启、护林员帅琦新侵吞、骗取村集体林地租赁款25.25万元,帅新勃、刘有启和帅琦新三人各分得8.4万元、8.45万元、8.4万元。此外,帅新勃个人还存在非法占有一东公司13.45万元问题,刘有启个人还存在非法占有国家公益林补助款6.13万元问题。经铜鼓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帅新勃、刘有启和帅琦新三人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奉新县城管局城管大队职工宋鹏雯挪用拆迁补助款问题。经查,2015年至2016年,宋鹏雯在抽调到县宫保地危旧房改造办担任出纳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私自挪用危旧房拆迁改造资金共计201万元,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营利。经奉新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宋鹏雯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靖安县双溪镇人民武装部副部长李曾侵吞水利补偿款等问题。经查,2012年至2015年,李曾在任河北村党支部大大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开具餐费白条冲抵其个人借支的水利补偿款方式,侵吞水利补偿款25757元;采用虚开水泥、瓷砖销售、路面硬化工程等发票报支方式,非法占有征地补偿村级提留款3.69万元;未经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招标,个人指定安排承建,违规插手干预黄家山饮水池移民项目,非法获利0.62万元。经靖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曾开除党籍处分。经靖安县人武部党委研究决定,撤销李曾双溪镇人民武装部副部长职务。

  万载县潭埠镇昌集村谢应明等三人弄虚作假与民争利等问题。经查,2010年至2016年,谢应明在任昌集村党支部大大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党支部副大大、村委会副主任鲍叶根和村报账员谢泰琼三人,在申报毛竹林改造项目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与民争利,违规获利5550元并私分,每人各分得1850元。此外,谢应明、谢泰琼二人还存在共同侵占马脑移民点公路硬化款1.8万元和楼下组公路硬化资金1万元问题;鲍叶根还存在侵占马脑移民点改水改厕项目资金0.46万元问题;三人还存在侵占公路硬化、改水改厕项目资金及违规发放福利等其他问题。经万载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谢应明、谢泰琼和鲍叶根留党察看一年、党内严重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

  宜丰县石市镇竹源村原党支部大大黄平选等四人套取私分征地补偿款问题。经查,2013年底,黄平选在任竹源村党支部大大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原村委会主任黄学明、村委会会计黎田才、妇女主任兼出纳李久秀等其他6人,虚开发票套取昌栗高速征地补偿款6万元共同私分,每人各分得1万元。2016年12月6日,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决黄平选、黄学明犯贪污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经宜丰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平选、黄学明二人开除党籍处分,给予黎田才、李久秀二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高县翰堂镇劳动保障所所长黄伟挪用社保资金营利问题。经查,2015年3月,黄伟(非中共党员)在任翰堂镇劳动保障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1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2016年12月23日,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决黄伟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经上高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伟撤销翰堂镇劳动保障所所长职务处分,降低一个岗位等级。

  丰城市丽村镇扶山村委会妇女主任兼出纳吴冬兰私扣挪用粮食直补款问题。经查,2014年,吴冬兰在任扶山村委会妇女主任兼出纳期间,为图工作方便,未经农户同意,私自按每亩0.1亩方式,扣除收取农户粮食直补款18414元,用于缴交镇政府水资源管理费。经丽村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吴冬兰党内警告处分。

  高安市上湖乡广福村党支部大大、村委会主任王黑苟违规收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经查,2015年至2016年,王黑苟在任广福村党支部大大、村委会主任期间,该村违规收取两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6万元,用于村委会开支。对此,王黑苟负有领导责任。经高安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黑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樟树市教育局副科级干部孙青华在种粮大户补贴发放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经查,2011年至2012年,孙青华在任樟树市昌傅镇党委委员分管农业、农村工作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该镇出现洛湖村干部套取私分国家种粮大户补贴款16338元问题。对此,孙青华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樟树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青华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