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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宝档案之觐天宝匣《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_江西

2018-10-03 九江市 江西   草案   湖长制

  2015年,我省全面启动河长制,今年又全面实施湖长制,目前,已在全省范围内构建起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五级河长湖长体系,实现了“河长治”“湖长治”。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下文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审议人员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分组审议会场气氛热烈。

  ●将河湖长制纳入法治轨道运行

  省水利厅厅长罗小云表示,强化河流保护对于大力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从法治层面明确河(湖)长制工作组织体系构架、各级河(湖)长职责及工作要求等,将河(湖)长制纳入法治轨道运行,实现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在河湖管理和保护方面继续领跑全国,有必要制定出台《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

  ●“权责明晰”消除管理“尴尬”

  制定《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河(湖)长制的法律定位和工作运作机制问题,同时还需要通过立法实现对全省河流、湖泊的保护全覆盖,并明晰河(湖)长制与其他工作制度的衔接。

  我省建立的是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在区域管理方面,草案规定省、市、县、乡四级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在流域管理方面,草案规定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河湖设立省级河(湖)长。各河湖水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

  为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顺利开展,《条例(草案)》还建立了巡河制度、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督察督办制度,以及联合执法机制、考核机制、表彰机制、参与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河湖管理和保护规范化、制度化运行,保障河(湖)长制有效落实。

  ●拟于今年11月下旬进行二审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是省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确保项目。9月29日,省人大在官网上公布了《条例(草案)》,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记者了解到,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的立法计划,拟于今年11月下旬对《条例(草案)》进行二审。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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