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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四种情形将追究责任_江175sf.com西

  四种情形将追究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意见》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赔偿要做到应赔尽赔

  根据《意见》,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为:生态环境损害应急费用,包括应急监测、排查以及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包括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制定、第三方监理、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费用,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他应当赔偿的费用。

  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是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权利人为市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做到应赔尽赔。

  修复之前先开展赔偿磋商

  据了解,有上述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首先开展赔偿磋商。

  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赔偿款项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意见》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南昌日报记者尹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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