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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带病驾驶酿武林群侠传修罗盗圣事故致一人死亡获谅解|过失|谅解|事故

2017-05-09 南昌市 过失   谅解   事故

  正义网南昌5月9日电(通讯员 胡懿)大家对“请勿疲劳驾驶”、“严禁酒驾”的提示都非常熟悉,在这里检察官想说“带病驾驶同样有风险”。近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在驾车途中发现自己出现病症仍继续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潘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潘某某出生于1960年,在2012年就被医院诊断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之后长期服用药物控制病情,平时会出现头晕的症状。2016年11月28日下午3点40分左右,其驾驶一小型轿车从南昌市红谷滩出发去女儿家,行驶至高新区昌东大道支路时,因觉身体不适便停车休息,陷入沉睡状态,直至被经过的搅拌车发出的声音惊醒,但其明知自己身体不适,仍然逞强继续驾车向南行驶,最终酿成大祸,行驶约1分钟后潘某某便意识模糊、失去知觉,导致车辆与一辆面包车发生碰撞后,撞开路边一工地围挡,闯入工地,撞伤工地1名施工人员及2辆电动车后才停车,潘某某在车内坐了半分钟左右仍未完全清醒。事故最终造成1人死亡,多辆车受损。交警部门认为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认定潘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潘某某在本案中存在过失,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明知身体不适,影响驾驶安全,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通过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情节较轻,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从轻处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且其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我国刑法中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潘某某主观上就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已经发现自己身体不适,停车休息,预见继续驾车可能发生危险,但其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险,逞强继续驾车,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就构成了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须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如发现自己身体不适,可能影响驾驶安全,不可逞强驾车,否则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