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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baiud.com西这部法规征民意:野生动物及制品售买终身追溯_江西

  中国江西网讯 新法制报记者朱叶报道:日前,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1月27日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日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外公布了修订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建议可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角洲卧龙路99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邮编:330036);或发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传真):0791—88900378。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调整一次

  修订草案取消了我省“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分类,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强化了对国家公布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

  同时,修订草案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信息数据库。

  项目建设应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

  鉴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栖息地保护有关条款过于原则,为此,修订草案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内容作了完善: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候鸟越冬地、繁殖地、停歇地、迁徙通道等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恢复、渔业资源保护、候鸟保护奖励等措施,对候鸟实行重点保护。候鸟集中分布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查处非法猎捕、买卖候鸟及破坏候鸟栖息环境的行为。

  部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出售实行许可制度

  修订草案保留了2012年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规定的省重点及“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出售、利用实行许可的制度。同时,对国家重点、省重点、“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办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规定,对列入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终身可追溯

  为了保证本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终身可追溯,修订草案增加了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专用标识管理条款。同时,为落实专用标识管理配套规定,修订草案明确,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修订草案下放了省重点及“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出售、利用三项行政许可审批权,取消了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许可。在此基础上,细化了行政许可管理措施,明确了行政许可申办材料要求,以适应我省“放管服”改革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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