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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政:女职工产假期满焦研峰的儿子后可请假至婴儿满1周岁

(原标题:江西: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可请假至婴儿一周岁,待遇双方协商)

新华社南昌5月27日电,江西省日前出台《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根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新规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新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2至3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护理用品。

此外,新规对违反规定的情况也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强迫女职工从事属于“禁忌”类劳动的,安监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据悉,《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江西女职工福利:每月可领至少30元经期护理费

中国江西网讯:5月25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江西省人民政府获悉,《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出台,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1989年11月26日发布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合同中不得约定限制女职工生育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