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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宋代女性财产继承来看古代财产继承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

2019-06-04 上饶市 宋朝   法律   昭穆皇后

在我国一直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并且还有很多相关配套的各种风俗习惯,尤其是在家庭财产分配上,很多时候女儿无法继承到父家的财产。

然而,在我国宋代时期就有了关于女儿继承家庭财产的具体规则,不仅根据女儿的出嫁情况分为,在室女和出嫁女,还有归宗女,而根据具体家庭情况,又分为户绝情况与非户绝情况。

从宋代女性财产继承来看古代财产继承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

在不同条件下,不同的女儿继承的财产份额是不一样的,通过研究宋代女性在家庭中的财产继承地位,对于今天的社会依然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非户绝情况下的在室女财产继承

在室女就是指没有出嫁的女儿,也是未嫁女,因为在室女(未嫁女)未曾离开过父家,一直属于父家的家庭成员,因此在财产的分配上拥有较大的权力,当然,这还要分为父家是否为户绝家庭。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体系,尽管从亲情的角度亦或是血缘的关系来说,儿女对于父母来说都是一样亲近的,但是在法律当中男性的地位是远远高于女性的,即使是男子也分为嫡出和庶出。

正常情况下,嫡出的地位是远远大于庶出的。

为了保障家庭门户的延续,在古代一般都是男子继承大部分的财产,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女儿一点财产也得不到。

宋代法律规定,当父母亡故后,在室女可以获得相当于未婚兄弟聘礼一半的财产,当然,了解宋代的婚嫁习俗的人都知道,在宋代时期嫁妆是女子的私有财产,即使是嫁到夫家,也是如此,因此宋代时期的嫁妆往往很多,为了在婆家有一定的地位,嫁妆甚至高过于聘礼,所以将在未婚兄弟的聘礼数作为女子的嫁妆这样的分配并不是公平的。

从宋代女性财产继承来看古代财产继承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

这也是,女性在继承中地位不如男性的重要表现,在宋代实际执行中,父母健在时就会为女儿准备好嫁妆,以表达对女儿的关心爱护。

古代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宋代时期对于爵位的继承依然如此,但是在财产的继承上,采取了“诸子均分”的原则,这让女儿在非户绝的家庭中可以得到一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要说明的一点是,在非户绝的情况下,出嫁女是不能继承家庭财产的。

户绝情况下没有立嗣情况下的女儿的财产继承

所谓的户绝就是:“男子死而无继。”具体来说就是当父亲死后,没有留下子嗣的家庭。

在《宋刑统》中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也就是说宋朝时期在家产继承方面保留了女儿的继承权利,虽然是户绝,女儿也可以继承财产。

宋代时期首次提出根据女子与娘家的关系而对其继承权进行区分的制度,在古代女子婚嫁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是标志这女子从父家到夫家的转变,因此在室女(未出嫁的女子)跟父家有着更深刻的关系,而嫁出去的女儿显然已经是夫家的人了,因此在继承权上大打折扣。

从宋代女性财产继承来看古代财产继承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

更有意思的是,宋代还对归宗女,也就是出嫁后因为各种原因回到父家的女儿有一定的照顾。

宋朝颁布了元符新规,规定依照女儿身份不同(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在户绝时对财产的分配也不一样,其中规定,未出嫁(在室女)可以全部继承财产,“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

而归宗女在一定程度上被看作了在室女,也拥有很大的继承权,而出嫁女所能分得的数额是最少的。

在仅有归宗女的情况下,那么她只能够继承户绝家庭的一半财产,其余充公;

出嫁女那就是嫁出去的水了,即使仅有出嫁女的话,也只能够继承户绝家庭财产的三分之一,其余部分全部充公。“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于一分,其余并没官。”

户绝情况下立继子的财产分配

但是宋代从保护家庭私有财产的角度出发,又规定了立继制度和命继制度。

立继就是丈夫去世后,妻子尚在,此家没有子嗣,妻子过继一个子嗣来继承,在《清明集》中称: “ 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 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

从宋代女性财产继承来看古代财产继承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

《宋刑统·户婚律》规定, 凡立继之子, 必为“ 同宗昭穆相当者” 。“昭穆相当” 就是要求所立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而且是有同姓之子。

立继者一般享有亲生子一样的法律地位,继承的财产也是一样多的。

也就是说,在有立继子的情况下财产分配实际上与非户绝的财产分配是等同的,这里就不重复说了,主要说一下户绝情况下,命继子的财产分配,也就是既有样子,又有女儿的情况下,财产该如何分配。

户绝情况下命继子的财产分配

命继就是户绝家庭夫妻都已经死亡,而由丈夫近亲属为之指定一个子嗣继承的方式,《清明集》中谓: “ 命继者谓夫妻俱亡, 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

命继子只是户绝家庭的近亲属,而非家庭组成人员,因为命继子是在父母都死后立继的,并没有尽为二老养老送终,仅仅是继承宗祧,因此在法律地位上比亲生子要低一点。

这样的情况下,命继子可以得到财产有限,女儿也有一定的继承权,这种情况也最为复杂。

具体来说,在没有在室女和归宗女的情况下,命继子可以继承绝户财产的三分之一,其他三分之二会被官府充公;

如果只有在室女的话,在室女获得四分之三的财产,命继子可以得到四分之一的财产;

从宋代女性财产继承来看古代财产继承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

如果没有在室女,只有归宗女的话,归宗女可以得到二分之一,而命继子还是可以得到四分之一,剩下的四分之一就会被官府充公;

如果没有在室女和归宗女,只有出嫁女的情况下,出嫁女可以得到财产的三分之一,命继子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官府充公三分之一;

如果既有在室女,又有归宗女,还有出嫁女的情况下,出嫁女是无法分到财产的,而在室女可以分到总财产的五分之四中三分之二,归宗女可以得到总财产中五分之四中的三分之一,而命继子只能分到五分之一。

从继承财产的数量上来说,在室女多于归宗女,多于出嫁女。

宋代儿女在家庭财产继承中的特征

相对于宋代以前的朝代来说,宋代在法律上给予女儿诸多的财产继承权,尤其是对于归宗女的财产继承权给予了确认。

在户绝情况下,宋代允许立继子和命继子来延续香火,这种养子制度在继承家庭财产的时候明显要与女儿的财产继承产生冲突,宋代法律中对这种情况做了细致的划分。

从宋代女性财产继承来看古代财产继承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

当然,宋代时期并没有完全摆脱女性在家庭财产继承中的弱势地位,尤其是对女儿能够继承的财产数额做出了规定,宋哲宗元符年又规定,在户绝家庭财产不足一千贯的时候,在室女和归宗女可以平均分配。

但是在户绝财产在千贯以上,如果只有归宗女的话,只能获得财产的三分之二,如果仅有出嫁女的话,在千贯以上,出嫁女只能得到三分之一,而且上限仅为两千贯。

由此可见,出嫁女在户绝财产继承上权力最小,且多有限制。

而且从北宋到南宋,这种继承权会越来越小,受到的限制会越来越多,可以说,在古代是逼着你生男孩,没有男孩,没有立继的话,很多财产都会被官府充公的。

正因为这种财产继承的不合理性,古代农村甚至衍生出“吃绝户”的陋习,一旦这个家里出了绝户,那些沾亲带故的亲戚就以协助丧事为由成天在绝户家里大吃大喝,甚至是明目张胆的瓜分家产,因为如果没有在室女和归宗女的话,很大一定程度上的财产就会被官府所没。

本文作者:史论纵横(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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