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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000166)_公司公数独原始版告_申万宏源:公司章程(2018年11月)财经

2018-11-11 宜春市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经2018年11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审议同意,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系由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而来。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银复[1996]200号文《关于组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由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和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以合并的方式于1996年9月16日在上海市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3年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1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1994年2月2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2000年9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0]210号文批准,整体改组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提升综合竞争实力,2014年11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相互平等、相互尊重、互利共赢为原则,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140,984,977股换股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更名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

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000132278661Y。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Shenwan Hongyuan Group Co., 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1

室;邮政编码:83001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535,944,560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设立中国共产党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以及其他经董事会决议聘任的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融资活动,

充分利用各类经济资源和人力优势,持续提高经营绩效和企业价值,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回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

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和持股比例如本章程附表

所列示。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2,535,944,56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 要约方式;(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并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党委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大大1名,副大大1-2名,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董

事长、党委大大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副大大协助党委大大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三十二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

法规履行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

大战略决策 ,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

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

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七) 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五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 修改本章程;(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 审议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 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

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

数的2/3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其股东身份按照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由证券交易所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前述通知期,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可包括通知发出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

时间、表决程序以及股东身份确认方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大大主持。监事会大大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大大主持,监事会副大大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召

集、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公司年度报告;(六) 发行公司债券(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五) 回购公司股份;(六) 股权激励计划;(七)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和审议程序将严格依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二)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董

事候选人以及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方式披露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四)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布前述与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的内容。

(五) 股东大会进行董事、监事选举议案的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及其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六)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非股东大会另有决议,

新任董事、监事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第八十四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的一半。

第八十五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

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

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会议名称;(二) 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三) 股东姓名;(四) 代理人姓名;(五) 所持股份数;(六) 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七) 投票时间。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的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十一)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

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公司董事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9至12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1/3;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和解散方案;(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资产核销、不良资产处置、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公司的设置;(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 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十五) 提出董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的方案,报股东大会决定;(十六)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八)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做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

董事会审议前款第(六)、(十三)、(十四)项以及重要事项(包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回购公司股份;对外担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还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大会做出说明。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三)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四) 监事会提议时;(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本条第(二)至(四)项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由专人送达或以传真、邮件等其

他方式送达;通知时限为:至少提前三日发出通知。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二) 会议期限;(三) 事由及议题;(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五) 会务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并在该项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表决,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三) 会议议程;(四) 董事发言要点;(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节 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

的意见。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均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六)项关于董

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具

体实施办法;(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

责。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大大1名,副大大1名。

监事会大大和副大大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大大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大大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大大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大大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 检查公司财务;(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由此发生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 事由及议题;(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

阅。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准备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

盈利并保证公司业务发展对净资本监控要求的基础上,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在任意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一)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二)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三)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现行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公司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审议前,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遵照有关规定,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

司经营发展、行业发展趋势、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提高公司净资本水平。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详细论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四) 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五) 法律法规认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

知。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

达。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

达。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

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通知、公告债权人;(二)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 清理债权、债务;(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

信息披露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不

可分割的附件,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与该等人士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被共同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 本章程中所称“总经理”的含义与《公司法》所称的“经理”相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拟

订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附表:于公司成立之日发起人信息

序号单位名称持股数额持股比例1中国工商银行24816000018.8000%2上海市财政局23100000017.5000%3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144531048.6707%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303642562.3003%5中国上海房地产开发公司253035461.9169%6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253035461.9169%7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53035461.9169%8华能发电公司220000001.6667%9中国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211214181.6001%10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公司202428371.5335%11上海久事公司189270521.4339%12上海实业公司173303991.3129%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51821281.1502%14上海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151821281.1502%15珠海申光电子股份公司143000001.0833%16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公司110000000.8333%17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10000000.8333%18上海长途电信局110000000.8333%19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110000000.8333%20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105607090.8001%21上海市医业公司101214180.7668%22长江经济联合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1214180.7668%23上海针织公司101214180.7668%24上海申鑫经济发展总公司101214180.7668%25申能电力开发公司101214180.7668%26广东发展银行潮州分行101214180.7668%27上海轻工供销公司94736470.7177%28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75910640.5751%29中国神马帘子布(集团)公司75910640.5751%30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9303540.5250%31上海内外联综合商社65080720.4930%32上海永生制笔股份有限公司64242830.4867%33中华企业公司61607090.4667%34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公司60728510.4601%35英雄股份有限公司60728510.4601%36太平洋化工(集团)公司60728510.4601%37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60728510.4601%38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60728510.4601%39上海嘉丰股份有限公司60728510.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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