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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宜春市

本公告由华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按自愿原则刊发,旨在让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了解有关本集团最新业务发展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为配合宜春宜联打印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宜联」,为一家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成立之联营公司,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其49%权益)之进一步发展及加强其财务状况,两家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者已经向宜春宜联注入新资本(「注资」)。

其中一名投资者(「投资方甲」)已注资6,000,000元人民币,其中1,250,000元人民币入帐占现时宜春宜联约3.6%权益。投资方甲其余4,750,000元人民币的注资宜春宜联将会入帐为资本公积。杨学文先生(「杨先生」)持有投资方甲25%之权益。杨先生为本公司大大、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林贤奇先生配偶之弟弟,因此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定义杨先生被视为本集团之关连人士。由於注资与本集团之联营公司有关,所以根据上市规则不构成本集团之关连交易。除上文披露外,据董事会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投资方甲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本集团之独立第三方。

另一名投资者(「投资方乙」)已注资30,000,000元人民币,其中3,472,222元人民币入帐占现时宜春宜联约10%权益。投资方乙其余26,527,778元人民币的注资宜春宜联将会入帐为资本公积。据董事会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投资方乙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本集团之独立第三方。於完成注资後,本集团於宜春宜联之权益约为42.336%,对比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49%。

董事会亦欣然向其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宜春宜联与中国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政府已经签订一份工业项目投资合同书(「投资合同」)。根据该投资合同条款,宜春宜联获批准使用一个位於袁州的工业园(「工业园」),总建筑面积约200,000平方米。工业园之使用权年期为自投资合同日期起计50年。袁州区政府将会负责工业园的基建及建筑成本,包括建设工人宿舍。宜春宜联将会负责於工业园内建设年产可达约800,000台激光打印机及10,000,000套激光打印耗材之生产设施。

根据投资合同,宜春宜联有意引进其他制造商於工业园内建设生产设施,协助提高当地工人的就业率及增加当地政府的税收。

由於本集团设於深圳的电子产品及元件生产设施已经临近饱和,本集团计划於工业园内设立新的电子产品及元件生产设施,藉此扩充本集团的整体产能,以应付需求增加及生产即将推出市场之新产品。

本公告乃按自愿原则披露,旨在让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了解有关本集团最新业务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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