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7年4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出,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21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截至2017年4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景德镇市瓷都大道1055号开门子大酒店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5,037,8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66%。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3%。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孙亦涛律师列席并见证了会议的召开。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公告》;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景德镇市焦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 有本公司 264,645,103 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92,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903%,反对21,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66%,弃权4,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7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903%;反对21,8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66%;弃权4,2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3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向银行申请授信总量及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059,60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4,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5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69%;反对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42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3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037,80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2%;反对21,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4,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903%;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66%;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3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国权、孙亦涛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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