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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跋涉非吾愿父亲:带上苹果和判决书去“看”玉玉

[摘要]记者联系上徐玉玉的父亲徐连彬,“嘟嘟”了七八声之后,话筒里传来了低沉而沙哑的回话“找谁?”当记者表明意图后,徐连彬说:“我正准备去买苹果,带到女儿坟上,生前玉玉最爱吃苹果了,判决书已经拿到了,我想把判决结果告诉她。”

徐玉玉案罪责最大的主犯一审被判无期,受害人家属不要民事赔偿,对判决结果起了作用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原创

还有两天,就是18岁的山东女孩徐玉玉去世11个月。

今天,全国关注的徐玉玉案尘埃落定。

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文辉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并处罚金;被告人郑金锋等7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罚金从六十万元到十万元不等。

令人愤怒而悲伤的案情

去年8月18日,山东临沂市的高考女生徐玉玉收到南京邮电大学录取通知书。第二天,她就接到了自称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的陌生来电,声称有一笔2680的助学金要发给她。按照对方要求,她将父母为她拼凑的9900元学费打入对方提供的账户。学费汇出后对方音信全无,当晚徐玉玉发现被骗并报警。在做笔录后回家的途中,其父徐连彬发现她倒在车上,十几分钟后医护人员抵达现场,开始心肺复苏。8月21日,徐玉玉抢救无效死亡。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安部组织山东、福建等地公安机关展开侦查,查明此案为犯罪嫌疑人陈文辉、郑金锋、陈福地、熊超、郑贤聪、黄进春等人所为。8月28日,涉案嫌疑人全部落网。

对话徐玉玉父亲

带上苹果和判决书去“看”玉玉

紫牛新闻记者下午联系上了徐玉玉的父亲徐连彬,“嘟嘟”了七八声之后,话筒里传来了低沉而沙哑的回话“找谁?”当记者表明意图后,徐连彬说:“我正准备去买苹果,带到女儿坟上,生前玉玉最爱吃苹果了,判决书已经拿到了,我想把判决结果告诉她。”

紫牛新闻记者询问上午的庭审过程时,徐连彬说,早晨九点就去了法院门口,但是没能进去旁听。“我是当事人,需要提供证词,就没参加庭审和旁听。”徐连彬说。

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

“我大概是11点左右知道判决结果的,参加旁听的亲戚出来之后告诉我的,听到这个结果之后,我还是比较满意的,目前,判决书也拿到手了。”徐连彬说:“这个事情现在基本就算结束了,其实玉玉已经不在了,就算再怎么判又能咋样呢。”长叹一声,声音悲凉而又无奈。

徐连彬接着说:“事情已经过去快一年了,这么多天来,几乎天天都会想起这个事,她妈妈现在想起玉玉来,还经常流泪,现在法院判下来了,对我们夫妻俩,对玉玉来说也算有个交代了。”

好多事情不想再回忆

提到上次玉玉被电信诈骗骗去的9900元学费,徐连彬表示已经退赔了。又提到是否需要提起赔偿的问题,徐连彬是这么回答紫牛新闻记者的:“我从来都没想过赔偿这件事,虽然我现在家里很穷,但我不会提出一分钱赔偿的,女儿都不在了,还要钱干什么呢?只是希望那些罪犯能被判得重一点,让他们不能再出去害人了,但是对于国家法律,我说了不算,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吧。至于以后该怎么办,现在只能说走一步,算一步吧。”

徐连彬语气中带有些许无奈,他表示,事情到今天为止也算结束了,好多事情也不想再回忆了。他和老伴已经50多岁了,目前家里主要是他在外面打点零工维持着。“看来以后我得多打点工了,另外玉玉还有一个姐姐,27岁了,将来等我们老了,她应该还能接济点给我们吧。”徐连彬说。

认为不要赔偿至少不会轻判

徐玉玉案一审宣判前,徐玉玉的父亲徐连彬曾向媒体表示:“我不需要民事赔偿,希望法院不要轻判!”

19日下午,紫牛新闻记者在询问徐连彬是否曾表示不需要赔偿,以此让被告人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他说:“当时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该怎么判,也不是我说了算。”记者又问,那您的想法是自己想出来的,还是律师提醒的?徐连彬表示,当时我自认为不主张民事赔偿,被告人会得到重判,至少不会轻判,现在也不这么认为了。

有很多网友认为,徐玉玉一家比较贫困,更因为玉玉的死亡,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悲痛和损失。7名被告人除了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该对徐玉玉家庭作出经济赔偿。那么,徐连彬不要一分钱赔偿,是否影响了被告人陈文辉等人的刑罚呢?贫困的徐家能否要求经济赔偿?记者就此采访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明教授。

法学教授释疑

赔偿不是必然就会从轻判处

赔偿情况确实可以成为法院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情节,但赔偿了也不是必然会从轻,拒绝接受赔偿也不是必然会重判。赔偿损失情况只是诸多酌定量刑情节中的一个,况且不赔偿还有不愿赔偿、愿意赔偿但无能力赔偿以及愿意且有能力赔偿但被害人方面拒绝接受赔偿等不同情况,这些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是赔了就判轻,不赔就不可以从轻。

赔偿被害人损失情况是法院量刑时应当考虑的酌定情节,但应当考虑不是说赔了就一定要从轻。还要看案件事实、情节本身,还要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情况。另外,赔偿损失只是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不是减轻处罚情节。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是交通肇事案件、相对较轻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等。

徐家不能提起附带民诉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是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徐玉玉案中侵犯公民信息行为本身未造成被害人直接的物质损失,故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诈骗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但该罪依法由司法机关直接追缴或判令被告人退赔,无需用附带民诉来解决,故不可以提起附带民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盗窃罪、诈骗罪等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有义务直接追缴或者判决责令退赔而不适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但本案中既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审判过程中也就不存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的问题。至于在诉讼外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法律也不禁止。将来徐玉玉父亲也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放弃提起权利的,以后也不能再另行起诉。徐玉玉案本来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将来也不可以另案起诉要求赔偿。

七被告人干了哪些坏事

去年9月25日,七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今年6月27日,该案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法院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钱款。拨打诈骗电话累计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其中,陈文辉在九江市、新余市组织实施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骗得钱款共计31万余元。在诈骗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系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诈骗行为与徐玉玉死亡有因果关系

公安机关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及法庭审理中出庭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均认为,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及高低温损伤、中毒、脑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脏疾病所导致的死亡;徐玉玉在被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导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潜在的极为罕见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死亡。无论上述何种情形,都能够证实徐玉玉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对此依法予以认定。

陈文辉判无期的法律依据

据介绍,被告人陈文辉在案发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他仅供述了在九江市实施诈骗时的部分同案犯。而对在九江市的主要诈骗犯罪事实、在网上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在新余市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均未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去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要求。

陈文辉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3万余次,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陈文辉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他还以家庭经济困难、亟待救助的在校学生等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社会影响恶劣。

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不仅纠集、指挥他人拨打“一线”电话,诱使徐玉玉上当,其本人还作为“二线”人员亲自接听徐玉玉电话,直接骗取徐玉玉钱款,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徐玉玉的财产权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严惩。

根据2017年6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五千条以上的,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文辉非法购买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法院对陈文辉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