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省发改委价格调控处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行
“九江长江大桥(一桥)公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制定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8:30在九江市九江宾馆举行听证会,对九江长江大桥(一桥)公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制定方案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方案的要点
(一)收费站设置
设桥南收费站(含应急收费站)、桥北收费站。
(二)收费范围
凡通行九江长江大桥一桥公路桥的车辆,除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符合运输鲜活农产品免费规定的车辆,及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核准认可的车辆和四轮以下机动车辆以外,均应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收费标准
1、客车收费标准
车型
客车
收费标准
(元/车次)
一类车
≤7座
12
二类车
8-19座
16
三类车
20-39座
32
四类车
≥40座
40
2、载货类汽车收费标准
按江西省交通厅、发改委、财政厅〔2006〕39号文件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一、正常装载车辆
车货总重Gi(吨)
1、Gi≤10
2、10<Gi≤40
3、Gi>40
基本费 率
2.4元/吨次
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2.2元/吨次线性递减至1.7元/吨次计收。
其中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7元/吨次计收。
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
超限率
(1)30%(含)以下
(2)30%~100%(含)
(3)100%以上
费率调节系数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部分重量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计算,超限部分重量暂按基本费率计收。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1)款的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1)款的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
如因特殊不能进行计重收费,按每吨每次 8元收取通行费。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
3。对于两地年卡车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由两地政府和项目法人协商确定。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经委托相关部门推荐,共产生听证会参加人25名,其中:消费者代表10名,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名,相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代表10名,专家、学者2名,经营者代表1名。名单如下:
(一)消费者代表10名:
郭亚西郭在云袁晓菊王护臣董文
熊新铭邵国清王庆勇 柳丙堂王全坤
(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名:
左北平杨西
(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代表10名:
徐凯峰许才俊陈毓书向欣邓 萍
郭建斌夏元华韩峻项望东卢普南
(四)专家、学者2名:
吴志强 龚志远
(五)经营者代表1名:
沈华俊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聘请上述25人为本次听证会参加人。
三、听证会听证人员名单
省物价局副局长李湘晖、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处长席文良、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处处长徐严三位同志担任听证会听证人,听取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方案的意见。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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