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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在旅行社莫桑比克射击法安排的购物点买到假货 旅行社须担责_江西

2018-08-16 南昌市 南昌   旅行社   购物点   假货

  高高兴兴出门旅游,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买的商品“货不对版”怎么办?市旅发委提醒市民,如遭遇类似情况,可向旅行社追责。

  案例:

  购物点买到“假宝石”旅行社拒担责

  市民朱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港台观光游。行程中,朱先生在旅行社的安排下在台湾某宝石博物馆购买了一枚“海蓝宝戒”,折合人民币6901.78元,产品证书上注明“台湾海蓝宝确为天然矿产物无讹,若为人造假石者,本公司愿无条件退回原购买之金额”,落款为台湾地区花莲县台湾宝石博物馆。行程结束后,朱先生带着宝石在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结论却显示“合成尖晶石戒指”。

  “宝石博物馆是旅行社带我们去的,现在宝石有质量问题,旅行社肯定是有责任的,我认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3倍赔偿。”朱先生表示,他向旅行社追责时遭到拒绝,反复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货款,驳回原告“3倍赔偿”等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游客旅游行程中购物出现异议应当依法追责

  近年来,因购物引发的旅游纠纷越来越多。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店购物出现问题,甚至买到“假货”,旅行社到底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市旅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以上案例法院的判定有理有据,因为根据相关法规,旅游者在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并不需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游客在境外购物店自行购买商品的行为,形成了与境外购物店的买卖合同关系,但与旅游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游客要求旅行社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买卖合同中经营者的法律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市旅发委提醒旅行社,外出旅游安排购物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安排购物要与旅游者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否则将被认定为擅自安排购物,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安排的购物场所必须有合法资质,商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不虚假宣传并应明码标价;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旅行社的退货义务,但是,旅行社为了更好地服务旅游者、提高自身服务品质,游客出发前,应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商家的权利义务,约定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必须无条件退货,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建议旅行社与商家协商,协助旅游者退货,因此发生的手续费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市旅发委建议市民在旅行过程中需理智购物,避免从众心理,特别是大件物品,建议谨慎选择;购买商品时,应保留相关的购物凭证、记清商店名称。如果没有购物凭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及商家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向商家索要购物凭证及产品说明书时,应注意填写的内容是否与承诺项目及标准一致,比如不应简单填写“金器” “玉石”甚至“工艺品”等,商品的品名、品质、等级等也应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购买行为发生在境外,那么,商家受境外法律约束,旅游者不能用中国国标或法律规定作为鉴定依据证明该产品不符合规定。此外,如果旅行社存在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与商家串通、吃回扣等行为,旅游者在购物过程中应留下照片、视频、音频等证据,返回后向旅行社主张赔偿。(马力 记者 曲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