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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60岁副处级干部贪污挪用公款 获刑7年朱元冰班花罚20万_江西

  6月8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了解到,近日,萍乡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范继明(男,60岁,江西萍乡人,大专学历,副处级,系萍乡市建设局副调研员、萍乡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对范继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对被告人彭济庆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湘东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9月1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继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萍乡中院经审理后查明,上诉人范继明于1997年7月任萍乡市建设局主任科员,1999年8月24日兼任萍乡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建设局下属国有企业)总经理,2011年4月29日任萍乡市建设局副调研员。2008年至2014年,范继明在担任萍乡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45.50312万元及挪用公款5199.2765万元。

  萍乡中院认为,上诉人范继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或者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以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范继明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上诉人范继明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部分贪污事实及部分挪用公款事实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改判,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