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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宫剧里的辛者库究竟是什么?详细解读康熙、雍正时期的辛者库(辛者库浣衣局)

辛者库,是满语sin jeku的汉语音译。sin jeku意为“斤(金)斗粮食”,这个组织下的奴仆被称作sin jeku jetere aha,即“食斤斗粮食的奴仆”。该词最初称“辛者库牛录(sin jeku niru)”,天命七年(1622)正月初五日清太祖谕:“于辽东所获养猪之汉人,及绣匠等有用之汉人,收入辛者库牛录新获之五百丁中。”其中“辛者库牛录”一词,专指收纳俘虏的组织,其中不乏拥有手工技艺的汉人。《八旗通志初集》载,天聪四年二等参将雍舜曾“缘事革,没入辛者库,给贝勒家”,故最迟在天聪朝就已开始将八旗犯罪人员打入辛者库为奴。康雍时期有众多犯罪旗人及家属亦被罚入辛者库为奴,“入辛者库”成为此时惩处犯罪旗人的重要方式。

以往学界多集中于对辛者库制度和辛者库人整体的讨论,认为辛者库人是清代身份最低贱的奴仆,依靠口粮维生,原管领下辛者库人有当官、当兵的现象等,而对于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的政治地位与权利问题,尚缺乏专门研究。本文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内务府相关档案,试图全面考察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的类型划分、为官资格、披甲食粮、生计来源等地位与权利问题,以期推动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缘罪辛者库人的划分标准与区别(管领下辛者库与皇庄辛者库)

辛者库人在努尔哈齐时期就开始为贵族服务,他们都是一些拥有“养猪”或其他手工技能的战俘。天命六年(1621)十一月二十一日清太祖谕:“八贝勒家之辛者库牛录额真、备御及千总等各赏银十两。”可知辛者库人在当时被编为牛录,但因史料匮乏,我们无从得知当时的辛者库人,是否已经有在贵族府邸和庄屯服役的区别。皇太极时期已经开始将犯罪旗人打入辛者库为奴,成为缘罪辛者库人。“入辛者库”成为了对旗人的一种惩罚方式被延续下来,顺治朝未见变化。但康雍时期明确将缘罪辛者库人作了入管领下和入皇庄的划分,说明在康雍时期这两种划分方式对缘罪辛者库人的影响是不同的。

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有两种类型,即随派管领和安插庄屯。其分派方式的主要依据,一是犯官旗籍;二是民族成分。不同类型的辛者库人的地位存在显著差异。

管领,满语称hontoho,意为“一半”、“半个”。在清代官方编纂的辞典《御制清文鉴》中,对管领有如下解释:

hontoho: booi da i kadalahangge be hontoho sembi. geli sin jeku jetere aha sembi.

汉语译文:

浑托和:包衣大管辖的称作浑托和,又称作食斗粮的奴才。

定宜庄《清代“浑托和”考释》一文,考证“管领”即“浑托和”、“包衣大”,也是隶属于皇室的包衣机构与职官名,管辖“食斗粮的奴才(sin jeku jetere aha)”,在内务府和王公府邸中皆有设置,雍正朝之后内务府管领(浑托和)专称“内管领”。庄屯初称“拖克索(tokso)”,即朝廷在关内和盛京地区拥有的田庄,分为官庄和皇庄。官庄田亩由户部征收,皇庄则统辖于内务府。因康雍时期安插庄屯的辛者库人属内务府管辖,故此“庄屯”应指皇庄。

旗人犯罪入辛者库,所犯之罪都是经济、政治案件。乾隆元年的统计名单显示,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的犯罪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亏空侵挪公帑、粮米,且“家产尽绝,无可着追”,共有118例。如阿尔邦阿,镶黄旗满洲人,因其父阿灵阿欠银二十五万八千二百两,家人19口入内务府辛者库。二是因为军前犯罪、大不敬、“阿其那”案、隆科多案、年羹尧案、渎职等罪者,仅有44例,占相对少数。如二海,正黄旗满洲人,因劝允䄉与“阿其那”(允禩)结党,二海拟斩,家人9口入内务府辛者库;巴达子,镶白旗蒙古人,因在军前抢夺运粮骆驼售卖,家人8口入内务府辛者库。入辛者库之人皆是职务犯罪、结党营私或逾越礼制,并无严重的刑事犯罪。但无论是经济犯罪还是政治案件,对缘罪辛者库人的分派并无影响。影响缘罪辛者库人分派方式的,是以下两项标准。

其一,是犯官的旗籍。乾隆元年(1736)乾隆帝的一道上谕提及:“从前八旗拖欠钱粮人等,因限满不能完纳,题参将本人或子孙治罪,其妻子在上三旗及下五旗公中佐领者,入内务府辛者库。在下五旗者,入各该王公辛者库。其上三旗人等亦有入下五旗王公辛者库……”乾隆帝的这道上谕旨在赦免康雍时期的缘罪辛者库人,所以对彼时入辛者库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追溯。“题参将本人或子孙治罪”,即是指“入辛者库”。旗籍为上三旗和下五旗公中佐领者,入内务府辛者库,其中“上三旗人等亦有入下五旗王公辛者库”,应属于极个别情况,乾隆初年统计的案例中,未发现上三旗人入下五旗王公辛者库的情况。据康熙四十七年(1708)内务府奏折可知,康熙帝曾同意将“由三十内管领各处治罪及籍没家产解来之人”交给阿哥、公主分配。以此推断,由上三旗入下五旗辛者库者,应是犯罪的内管领人。为惩处这些本来就是包衣身份的内管领人,故将其由上三旗包衣降为下五旗包衣。而之所以将下五旗人入各旗王公辛者库,是因为清初八旗的各级领主对所属旗人拥有私领性。虽然随着入关后皇权的强化,各旗领主权力逐渐减弱,但保证各旗领主对属员的控制权,仍是维护八旗制度稳定的重要措施。故采取此种分派方式。

其二,是犯官的民族成分。从乾隆元年(1736)的统计名单可知,康熙朝初期入辛者库者几乎全部随派管领下,到康熙五十七年(1718)康熙帝同意“嗣后各处治罪押来、籍没家产入辛者库者内满、蒙、高丽、废员、工匠等众留于管领内。不可留管领之汉人家奴赐给村庄可也”。其中被留在管领内的满人、蒙古人、高丽人都是各旗佐领下的正身旗人,工匠是拥有手工技艺的汉人,废员是指被治罪的官员。而汉人家奴是犯罪旗人的私属奴仆,身份低贱,只有这些人被发往了庄屯服役。雍正初年,入辛者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只有旗籍是八旗满洲、八旗蒙古的旗人被随派管领下,八旗汉军全部安插庄屯。雍正四年(1726),汉军安插庄屯的做法通过上谕固定了下来:“嗣后汉军发入辛者库人口,著拨发庄屯。”雍正朝的这一变化,是因管领下辛者库人和皇庄辛者库人待遇上存在差异。如此安排,是出于优待满人和蒙古人的考量。

管领下辛者库人从事轻体力劳作,而皇庄辛者库人从事重体力劳动。管领下辛者库人在紫禁城、雍和宫或王公府邸当差,主要从事“看守板房、灯油、汲溅、花红末、糖芽、喂养牛羊马匹”,以及打洗脸水、制作米面饽饽等差使。而皇庄辛者库人不仅要在粮庄从事农事劳作,还要在瓜、果、菜园,蜜户、苇户、鹰户、鸭户、雀户等皇庄下属机构服役。除每年要上缴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外,还要不定期地做劳役,仅盛京地区皇庄的劳役就多达十余种,如上山采野味、挖人参、捕鹿、运输、修理房舍,甚至要临时充当王公贵族的劳动力。虽然内务府管领下辛者库人也有在紫禁城外当苦差的情况,如康熙五十七年(1718)原任侍郎朱都纳家人被发入辛者库,康熙帝谕令“不许在紫禁城要处,令派在外边苦差行走”。但这种情况极为少见,与皇庄辛者库人在庄屯的农事劳动和劳役相比,稍显安逸。此外管领下辛者库人受到重用提拔、出仕为官的机会,远多于皇庄辛者库人,详见下文。

总的来说,康熙时期缘罪辛者库人,主要根据所在旗籍、所属民族划分为两种类型,管领下辛者库人生活环境、劳役差遣以及个人前途,都要比皇庄辛者库人优越。

二、缘罪辛者库人出仕为官的问题

《寄楮备谈》载:“辛者库乃半个佐领下食口粮人也……向例不许为官。”故学界多认为辛者库人不可以出仕为官。

实际上辛者库人在康熙朝可以为官。如康熙五十一年(1712),康熙帝在斥责太子允礽用人不淑时,提到“迓图系高丽之贱俘,为安亲王属下辛者库,因王厚待之,朕不次擢用,授为都统,与上三旗大臣一体加恩赏赉”。迓图是高丽俘虏,虽不是缘罪辛者库人,但证明了辛者库人在康熙朝可以做官。康熙朝缘罪辛者库人可以做官的案例,最典型的是徐元梦。徐元梦原隶正白旗满洲,康熙二十六年(1687)因罪入辛者库,三十二年(1693)擢为内务府会计司员外郎,五十二年(1713)升为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进而“特旨出辛者库,归原旗”。值得注意的是,徐元梦入辛者库后因表现良好,故被授为内务府员外郎,后来再被授予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等外朝官,所以他得以脱离辛者库返还回原旗。

又有观点认为缘罪辛者库人在雍正朝没有为官的权利,多依据以下史料。雍正二年(1724)四月,雍正帝上谕:“尔等所议有令入辛者库之语,其中有系五旗王等包衣佐领、辛者库之人,伊等之身既在辛者库,似此又以何罪治之?尔等将此公同会议,或应发遣黑龙江,或应发遣船厂,如议令入辛者库,将此等人之子孙永不叙用、不许为官,一切考试、捐纳等处俱行禁止,登记在案。”以及乾隆《大清会典则例》所载:“(乾隆五年)又议准旗人有因祖、父亏空力不能完,治以枷责之罪者……若系曾经发遣并入辛者库(即内管领)赦回,其罪原不止于枷责者,其本身仍不准考试。”仔细阅读以上两条史料可知,首先雍正帝的本意是指亏空钱粮的官员中已有辛者库人,这些辛者库官员犯罪,如果让他们仍然留在辛者库,那么这些人的子孙不准考试为官。其次,乾隆五年(1740)乾隆帝对雍正朝的缘罪辛者库人进行了部分恩赦,即缘罪辛者库人本身罪责轻于枷责,那么本人和子孙可以考试为官;若罪责重于枷责,犯罪者本身仍不许考试为官。这两条史料规定不许为官的缘罪辛者库人范围很小,无法代表全部缘罪辛者库人。

雍正三年(1725)护军统领永福即有推荐内管领人为官的奏折:“先是裁减内府护军等时,内府佐领、管领仅有四十五个……今内府佐领、管领共至六十五个,望以简补派往圆明园之章京、护军校、护军等之员缺……”《御制清文鉴》对管领(浑托和)的满文解释中,明确说明其管辖的是sin jeku jetere aha,即辛者库人。又以嘉庆《大清会典》中“凡管领下俱为辛者库人”,以及《大清会典则例》中“辛者库即内管领”的记载为佐证,证明永福奏折讲的内管领人就是辛者库人。辛者库人数量骤增,应是因为此时雍正帝的惩贪行动,使得大量旗人沦为缘罪辛者库人。内务府一时间对这些缘罪辛者库人无处安置,所以永福建议将这些人派往圆明园当差。另雍正十三年(1735)内务府在补用官员的奏折中提及:“慎刑司官员如仅以内府佐领、管领下人补用,不无瞻徇情弊。”证明在雍正末年,辛者库人可以挑补为内务府官员。

乾隆二年(1737)乾隆帝准备恩赦康雍时期的缘罪辛者库人,在内务府统计这些缘罪辛者库人情况的奏折中,已经明确了缘罪辛者库人可以当官的事实。奏折原文如下:

免入上三旗辛者库之阿尔邦阿等一百十一户人内,臣等除将詹事府中允那敏云骑尉、七达色并未经着派差务一人,一并送归各该旗外,其余骁骑、参领萨哈亮等职官六员、护军四名、披甲人二十七名、在拜唐阿、领催、厩丁等差行走之人五十九名,伊等入辛者库年久,俱各授以官员、拜唐阿等差。

此段已讲明阿尔邦阿等一百一十户辛者库人中,有在内务府被“授以官员、拜唐阿等差”之人。因恐外八旗暂时没有与这些人目前所食官俸相等的缺额,故内务府奏请:

将出旗所食俸禄、钱粮之九十六人内,五品参领萨哈亮、六品护军校常禄、蒙古尔岱、富森、七品笔帖式何秉忠、八品副总领郎图、护军四名、披甲人二十七名,各食三两、二两、一两钱粮之拜唐阿、领催、厩丁苏拉匠役等五十九名,该旗如现有对伊等品级钱粮应用之缺,即行补用,无缺暂留在臣衙门原差行走,俟各该旗缺出,陆续补用……奉旨:知道了。钦此。钦遵。咨行各该旗查照旨事办理。

其中萨哈亮、蒙古尔岱、富森等人,都是雍正二年(1724)后被发入辛者库,在内务府为官。另外如此众多之人不会集中于乾隆元年(1736)和二年(1737)间挑补,应多是在雍正朝被授以官职的。而雍正朝犯罪人员本身发入辛者库的情况较少,故这些辛者库官员多数应是罪员的子孙。

综上,康雍时期的管领下缘罪辛者库人,无论是犯罪人员本身还是子孙,始终都有出仕为官的权利。以上所谈都是管领下缘罪辛者库人,皇庄辛者库人远离京畿,除个别通过贿赂充当庄头者,其余人员只能世代在皇庄为奴,“安心服役”。

三、缘罪辛者库人的生计财产问题

缘罪辛者库人本应依靠官方配给的口粮维生,没有其它的收入来源。但实际上,其生计来源还有当兵的饷银、俸米,以及私人财产、奴仆。

(一)缘罪辛者库人的口粮

依清制辛者库人的生计,仰赖所配给之口粮。乾隆三十二年(1767),盛京将军舍图肯奏称盛京粮庄“食辛者库人等惟赖赏给口粮生计……每口一年散给口粮四石三斗二升”。又嘉庆《大清会典》载:“……辛者库人,其无官地者,十岁以上为一口,月给粮三斗六升,十岁以下为半口,月给粮一斗八升……”根据明清两代1石合10斗,1斗合12斤的计量标准,皇庄和管领下辛者库人十岁以上者每月皆领粮43.2斤,十岁以下者每月领粮21.6斤。可知,管领下和皇庄辛者库人的口粮皆由官方供给,且数量足以维持生计。

然而,二者口粮的配发情况并不一致。根据康熙中叶盛京皇庄的情况显示,皇庄辛者库人的口粮供给并不稳定。如康熙三十四年(1695),盛京内务掌关防佐领三官保奏称:

toksoi dasa emu siran i ilan duin aniya jeku bahakū bime, ere aniya jakūnju uyun toksoi usin i jeku gashan de gaibufi, emu tanggū sunja cimari ci fusihūn ninju ninggun cimari ci wesihun, sain usin funcehe tokso uyun, ninju sunja cimari ci fusihūn, juwan cimari ci wesihun, sain usin funcehe tokso jakūnju. esede udu jeku hūlabucibe, oyombume bahara ba akū. meni ubade emu aniya sin jekui ursei jetere, buyarame baita, juwan geo adun, ilan takūršara adun ulebure jeku be bodoci ilan minggan hule funceme baibumbi, toksoi dasa hūlhame jeke jeku, niyaha jekui oronde toodame gaici yargiyan i baharakū, asaraha fe jeku akū be dahame, yangsimu i juwan geo adun be dalingho i ergide gamafi hetumbure, jai sin jekui ursei jetere jeku be dalingho i ergi toksoi jeku be bureo.

汉语译文:

庄头接连三四年并未收获粮石,且今年八十九庄田禾被灾,余下好地一百零五亩以下六十六亩以上之庄九个,六十五亩以下十亩以上之庄八十个,伊等虽报粮,然收成未及一半。鄙处一年食辛者库人等所食、杂用和十个骒马群、三个差马群饲料估算需用粮三千余石,实未收到庄头等交纳及偿还偷食、霉变缺额之粮石。既无存贮陈粮,祈请将养息牧十个骒马群送至大凌河处过冬,食辛者库人等口粮由大凌河处庄粮拨给。

这仅是一例。此外在康熙三十三年(1694)、康熙三十七年(1698)皆有这种情况。到了乾隆年间,皇庄辛者库人不能按时领取口粮的情况更为普遍。如乾隆三十四年(1769)署理盛京将军额尔德蒙额奏报:“现今仓存窖贮仅剩粮二千四百三十一石余,并三十三年用剩粮六千十八石余,共有粮八千四百四十九石余,请将尽行散给食辛者库人等外,仍欠应给食辛者库人等粮八千三十三石余。”特别是乾隆末至嘉庆初的十余年间,军机处时常收到盛京将军的奏折,奏请动用盛京库贮粮、银散放给受灾的辛者库人。如乾隆五十四年(1789)盛京将军都尔嘉奏报:“查得现今仓存窖贮粮石及现交粮石共八千七百二十四石六斗八升五合,俱尽数散放外,仍不敷用食辛者库人等口粮一万九百余石……”这一情况在此后数朝也屡见不鲜。皇庄辛者库人本应通过为皇室耕作换取口粮,但从康雍时期到乾嘉时期盛京皇庄或因连年被灾,或辛者库人“生齿日繁”,出现了不能按时供应皇庄辛者库人口粮的情况。

管领下辛者库人口粮由总管内务府供给,而总管内务府收入来源繁多,包括“部库”拨款、盐业、榷关、贡品、没收、罚赎银、捐纳及其它商业活动,很难出现无法供养的情况。故二者相比,皇庄辛者库人的生计,要逊色于管领下辛者库人。

(二)披甲食粮及受赏

按例缘罪辛者库人“向无别项生计,惟恃口粮以资养赡”, 但除口粮外,随派管领下的缘罪辛者库人还可以领取兵饷和接受赏赐。因笔者尚未见到有关皇庄辛者库人直接当兵的记载,故下文对皇庄辛者库人暂不作讨论。

缘罪辛者库人拥有充当护军兵丁、领取钱粮的权利。康熙《大清会典》载:“其辛者库护军兵丁,各包衣大亲送文于本都统。至辛者库已食钱粮为充兵丁人等,各包衣大出结,送至会计司,本司并结呈送内务府总管押印施行。”即明确辛者库人可以充当护军。雍正帝曾言:“内管领人等,即幼稚亦有钱粮,其披甲钱粮,乃分外多得之项。”又《上谕旗务议覆》载:“且从前王等包衣佐领、浑托和内,或有护军一名,或有护军二三名……今朕兄弟内,每人各有五、六佐领、浑托和。其中骁骑校四五员,兵丁三四百名。”然而,以上史料只提及“辛者库”、“内管领”或“浑托和”等笼统称谓,并未说明当兵领俸的是哪类辛者库人。《钦定八旗则例》载:“自发遣处宽免撤回……并籍没家产人等之子,有愿当护军、马甲者,验看骑射,准其挑补。”说明八旗罪员的子孙可以当兵,自然也包括缘罪辛者库人的子孙。

前文曾论证,雍正三年(1725)五月十七日护军统领永福奏请,将内管领骤增人口简派到圆明园充当章京、护军校等差。这些骤增人口即康熙朝和雍正初年随派管领下的缘罪辛者库人。同年雍正帝谕:“圆明园讯地用人较多……内管领子女生齿日繁,若由内简派,则贫困之人得有生路”。因奉上谕,怡亲王允祥遂由包衣旗鼓佐领、管领中,简派了380人增补为圆明园兵丁。

雍正四年(1726),都统李禧奏称:“近见旗人子孙入辛者库发与庄头人等”,有预匿资财、在屯闲居、住居京城造谣生事,甚至将入官家人设法买回役使者,因此他建议将此前入辛者库的旗人、汉人子孙“概行撤回,交与各旗严加管束,顶补步兵看街坐更,永远充当,不许挑放别项差使,亦不许听其安闲,不当步兵”。将安插庄屯的缘罪辛者库人撤回各旗,即是归于内管领或王公府属管领下,也就是从皇庄辛者库人变为了管领下辛者库人。亦可证明在康雍时期,管领下的缘罪辛者库人拥有当兵领钱粮的权利。

旗人充当骁骑、护军可领三两、四两之俸。《大清会典则例》记载:“八旗护军月支饷银四两,骁骑三两……其正身满洲遇有护军、前锋阙出,遴选拔补后,再照例支给饷银四两。其养子及别载册籍人等,既补骁骑……照骁骑例支给三两。”其中有“正身满洲”(即旗分佐领下人)充当护军、前锋“照例支给饷银”之语,即意味此处规定的俸银数目是该职位的定额,不会因为当兵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别。所以缘罪辛者库人当兵也应如数领取饷银。

除饷银外,当兵的缘罪辛者库人还有俸米。按例,辛者库人十岁以上者每月可领口粮3斗6升,十岁以下者每月可领1斗8升。普通五口之家(按祖孙三代计),每月可领口粮16斗2升,一年共领口粮194斗4升。《大清会典则例》载:“(康熙)九年题准前锋、护军、领催月给饷银四两,骁骑月给饷银三两……二十四年题准,前锋、护军、领催、骁骑每岁给饷米四十八斛,歩军二十四斛,均按春秋两季支给。”按明清时期1斛为5斗的标准,挑补护军、前锋等职每年可领粮120斗。则缘罪辛者库人家庭每年至少应有口粮314斗4升,俸银36两。生计水平颇为可观。

再看旗分佐领下人家庭。清初八旗实行按丁抽兵,在国家承平时期,旗人挑甲成为一种经济待遇,但也只有当兵的男性旗人有此收入。若家中只有一人充当步兵,则每年领粮120斗,俸银36两。家庭生计与披甲的缘罪辛者库人相比,确显拮据。若家中无人挑甲,或为鳏寡孤独(月银1两、米1斛)、养育兵(月银2两)者,生计水平更为低下。

缘罪辛者库人还可以定时领取布匹、棉花等物,且在逢国家盛事之时会受到赏赐。康熙《大清会典》规定:“辛者库掌内事男妇、各项匠役掌外事男妇、採蜂蜜壮丁、游牧男妇等,每年支给布疋、棉花、羊皮袄。”其中布疋、棉花等皆为辛者库人分外所受赏赐之物。乾隆元年(1736)四月,内务府奉旨赏赐上三旗辛者库“头目妇人并属下妇人共五千四百四十名,共赏赐彭段三百二十四疋,䌷四千二百九十疋,布三千三百四疋”。此外在嘉庆朝、道光朝、同治朝,乃至宣统朝,都有赏赐辛者库人布匹的情况。

因此,有人当兵的辛者库人家庭与旗分佐领下人家庭相比,生计水平还稍优越。但雍正七年(1729)发生了变化。该年十一月十七日内务府奏:

食养辛者库家口之米谷人内,官员、柏唐阿、甲兵、工匠俱食俸禄、钱粮,而仍给养家米谷。臣等窃思,伊等俱按行走之官差食俸禄、钱粮,倘又给口粮,双份供应,既属不合,臣等伏祈将有俸禄、钱粮、米谷之七千一百二十五人口粮裁去等因具奏。面谕:依议。

根据批示,雍正帝已经同意内务府的建议,不再发放口粮给当差领俸的辛者库人。根据《内务府堂人事类》中光绪十九年(1893)的记载,可知雍正帝的上谕确实被落实,领取俸禄的辛者库人的口粮确实有下降的趋势。光绪十九年(1893)安立管领下人丁有900人未领取口粮。此900人分为几类,如官吏收入较高,其妻、子无口粮;或充当护军、披甲,每月领俸银3两以上者,妻子无口粮等。依这一记载,内务府对当差领俸的辛者库人作了具体分类。若雍正七年(1729)后,当差辛者库人的口粮发放情况与光绪朝的情况相同或类似,则其生计水平与此前相比,应有所下降。

综上,康雍时期管领下的缘罪辛者库人并非只可依靠口粮维生,还拥有兵饷、俸米和赏赐等额外收入。所以至少在雍正七年(1729)以前,管领下缘罪辛者库人的生计情况并不逊色于旗分佐领下人。

(三)拥有财产奴仆

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可以拥有私人财产、奴仆。

据《黑图档》载,康熙四年(1665)二月,盛京管理内务府事务官员辛达里的一封文书称:“本院诸内管领所佣食辛者库人退回之田,食辛者库人有一丁役且情愿耕田者,将此田给之,裁去平常发给之衣食。”这封与总管内务府往来的信函说明,辛者库人可以获得官田耕种。不过官田的所有权仍归内务府,他们只拥有土地使用权和产粮的所有权。

另《钦定八旗通志》载:“康熙九年奏准,各佐领、内管领下絶嗣之人有奴仆、田地者,给守墓二人,祭田三十亩。”明确说明了内管领下人(即辛者库人)拥有田产。

除盛京辛者库人拥有产业外,京畿地区的辛者库人也有私人财产。如镶黄旗德光管领下护军福海,拥有“良乡县官庄村老圈地二段一顷八十五亩”;正白旗德兴管领下苏拉弗住,拥有顺义县“祖所遗地五顷七十五亩”;正白旗盛保管领下披甲三音布,有祖父名下“三个壮丁地”,仅乾隆十八年(1753)一年就收取租银三十两。

既然辛者库人拥有产业是官方许可的,那么康雍时期的缘罪辛者库人自然也可以拥有私人财产。

康熙《大清会典》载:“康熙三年题准,凡府佐领下并辛者库有殴死奴仆者,其追赔之人,交该管之拨什库。”又据《黑图档》记载:“凡管领下食辛者库之人虽有寡妇、除名之丁等孤独者,若此辈有一阿哈可以为生,则该内管领及领催严查之,不给衣(食)。”以上史料可证辛者库人拥有私人奴仆,并且可以依靠奴仆为自己谋生,但不允许加以残害。

雍正《大清会典》载:“凡旗民违禁约山河偷采人参,已得参者……系盛京等处内府佐领下另户人,解京入辛者库当差,家人给辛者库穷披甲之人为奴。”可知盛京内佐领下的另户人偷采人参且事发者,家人被发给了辛者库人为奴。

且上文已证,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可以为官。既已入仕,自可拥有私人奴仆。

四、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的地位问题

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不是八旗中最低贱的罪籍奴仆,其地位不完全低于包衣佐领下人。

辛者库人并非全部因为犯罪而入辛者库,还包括清初对外战争中的战俘及其后裔。且前文已说明,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拥有和其他旗人一样的政治、经济权利。所以以往辛者库人是最低贱的罪籍奴仆的说法不准确。

此外,辛者库人可以成为后妃。康熙帝在训斥皇八子允禩时,曾有“允禩系辛者库贱妇所生”之语。可知允禩之母良妃,即是辛者库人。另嘉庆帝之母魏佳氏,乃“内管领清泰女”。根据《大清会典则例》中“辛者库即内管领”的记载,可证魏佳氏也是辛者库人。清代皇子地位与生母的出身、地位有重大关系。嘉庆帝之母既是辛者库人,乾隆帝选择让嘉庆帝继位,可以证明辛者库人的地位并没有后人想象的低贱。

综上辛者库人虽非八旗包衣中最低贱者,但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毕竟是包衣,与本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更强。和旗分佐领下人相比,还是有地位、人身自由上的不平等。所以说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的地位低于旗分佐领下人,是正确的。

然而,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的地位是否低于包衣佐领下人,尚需探讨。

包衣佐领,即以“佐领”为编制,负责管理包衣奴仆的组织。内务府三旗和下五旗中皆有包衣佐领,但又各专属于不同的皇室成员。包衣佐领下人对本主而言,是低贱的奴仆。但对旗下家奴和旗外百姓而言,他们又是地位显赫之人。雍正八年(1730)监察御史鄂尔赛奏称:“五旗王以下公以上内府佐领,有包衣满洲、抚西执事人、辛者库三种人……包衣满洲内,有大族荣戚……”可见包衣佐领下飞黄腾达者并不鲜见。《钦定八旗通志》载:“紫禁城内居住之皇子祭神,则于上三旗包衣佐领、管领下之觉罗或异姓大臣官员、闲散满洲人等妻室内,选择为司祝,令其承祭;其已分府之皇子及王、贝勒、贝子、公等俱于各该旗属包衣佐领、管领下之觉罗或异姓大臣官员、闲散满洲人等妻室内选择为司祝。”可知,在包衣佐领下还存在旁系皇族觉罗。

因此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与包衣佐领下人的地位对比,应分别对待。首先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和包衣佐领下的异姓奴仆对比,二者皆是包衣,又同享有当兵、为官、选秀、拥有财产及奴仆等权利。其地位是平等的。其次与包衣佐领下的觉罗相比,地位应是低下的。这些觉罗虽隶属包衣佐领,但始终是皇族,依然是皇室宗亲。辛者库人的地位是无法与这些人平等的。

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和原管领下辛者库人的地位亦是平等的。原管领下辛者库人拥有的政治、经济权利,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亦拥有之。二者不存在地位上的差别。



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是辛者库中数量颇巨的一类。这一时期有如此众多之人入辛者库,是因为康熙朝晚期大量官员亏空公帑,雍正帝继位后大力整顿吏治。鉴于清初即有将旗人入辛者库之成例,康雍时期便遵照施行。

实际上,将犯罪旗人及家属发入辛者库,除有雍正帝严厉打击经济、政治犯罪的决心外,还体现了对旗人不作过重处分的原则。正如雍正帝所言:“按国法应入辛者库者,既入辛者库,则其罪止此焉,焉有分外吹求惩治之理?”八旗作为清代政治的根本制度,直接影响“满洲共同体”的稳定与团结。若将旗人等同汉人治罪,则会损害满人在法律上的优越地位,以及清代政治规则中满人的特权。因此,“入辛者库”遂成为了一种维护满洲民族团结的柔性刑罚:既惩罚了犯罪的旗人,又不损伤八旗的优越地位。犯罪旗人打入辛者库为奴,同时给予其为官、披甲食粮、拥有财产奴仆等权利,允许留于统治集团中。这些保护性的举措,应是雍正帝对“满洲共同体”的维护。乾隆帝继位后,随即恩赦康雍时期的缘罪辛者库人,亦是基于其“首崇满洲”的统治思想。

综上,“入辛者库”在康雍时期已不单纯是遵循清初的刑罚传统,更是被赋予了维护满洲民族共同体的政治使命,成为清代统治者维护八旗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文以《康雍时期缘罪辛者库人权利地位考-以内务府档案为中心》原载于《满族研究》2018年第4期,文中注释从略,详见原刊。文中图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作者联系删除。】